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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西問|田飛龍:為何說日本排污是對國際法與人類前途的“污染”?

    2023年08月30日 15:48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8月29日電 題:為何說日本排污是對國際法與人類前途的“污染”?

      作者 田飛龍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2023年8月24日,日本單方面啟動排放福島核污染水,撕裂了國際社會,損害了人類環境安全、食品安全與可持續發展的共同基礎,破壞了國際法基本原則和人類整體前途。這一天將成為國際法、全球化和人類文明史的“至暗時刻”。

      這種“至暗性”不僅體現在日本排污決定對人類共同利益的深刻侵害上,還體現在自詡領導世界現代化與制度文明走向的美西方的偏頗袒護上。甚至作為核安全領域最重要國際組織的國際原子能機構也被卷入其中,該機構發布的專業評估報告之證明力與法律效力遭到日本政府的單方面夸大和濫用。這進一步凸顯了國際法秩序與全球核安全治理制度的深刻危機化。

      排污決定進一步導致日本失信于亞洲鄰國,導致其在近代以來的“脫亞入歐”進程上再次狂飆突進,其現代化過程具有狹隘民族主義和霸權依附主義的混雜特征。排放之日,開啟的是有關國際法與人類前途的大辯論和復雜斗爭的帷幕,這一場斗爭事關人類文明的制度基礎和演變方向。

      以鄰為壑與非法排污

      日本排污決定是單方面違反國際法的非法行為。實際上,從福島核事故發生以來,圍繞核污染水排放方案問題一直存在激烈的法律和技術爭議。所謂法律爭議,涉及任何排放方案是否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核安全公約》等相關國際法文件規定的公約義務,其實施行為發生侵害后果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以及國際社會可以采取何種監督和補救措施。所謂技術爭議,涉及核污染水通過何種處理系統、達到何種檢驗標準才能滿足排放的合法性與安全性要求。從日本政府的全過程行為來看,既不符合國際法的義務要求,也未采取最合理的技術處理方案。排污決定建立在單方、不法、不合理、不可控的基礎上,不僅對本國國民健康安全及產品來源地發展利益造成持久損害,也對全人類特別是周邊國家的環境安全、食品安全、人民健康安全與可持續發展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了涉及核污染水處理的主要法定義務與標準要件,即防控義務、禁止以鄰為壑義務、合作義務與審慎義務之四大義務。

      日本福島核電站。視覺中國 供圖

      第一,防控義務原則。據公約第194(1)條規定,“各國應適當情形下個別或聯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約的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的海洋環境污染”。這是防控義務的原則規定,要求締約國承擔“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污染的法定義務,日本政府的排污決定不能滿足上述原則要求。

      第二,禁止以鄰為壑義務。公約第194(2)條規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并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边@是禁止“以鄰為壑”之法理義務在公約上的直接體現,要求締約國承擔禁止跨境環境污染的法定義務。如果各國均采取將自身損害轉嫁他國或人類共同環境基礎的處理方式,該公約設定的基本保護目標和法律價值就會落空,甚至造成國家間的持久紛爭和國際環境的“公地悲劇”。

    2023年8月25日,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耿爽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的聯大全會上表示,中方呼吁國際社會共同敦促日本政府立即停止核污染水排海。廖攀 攝

      第三,國際合作義務。該義務規定于公約第197-200條,要求締約國承擔處理全過程的制定計劃、合理通知、防控合作及危險補救等綜合性義務,從日本政府已有的合作計劃與實踐來看,不能滿足國際合作義務的充分要求,各國提出了諸多質疑和抗議。

      第四,審慎義務。公約第300條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的審慎義務,即:“締約國應誠意履行根據本公約承擔的義務并應以不致構成濫用權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管轄權和自由?!比毡菊疄E用了公約權利,并夸大利用了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評估報告,誤導國民和國際社會將報告作為“排污通行證”,違反了審慎義務。

      除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確立的有關義務之外,在專業化的核安全領域還存在若干國際公約,主要包括《核安全公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等。國際原子能機構在承擔這些核安全公約標準維護與履約監督方面具有關鍵的監管職責,應當起到重要的依法監督作用,但從福島核污染水排放過程的監督實踐來看,該機構未能盡到合格責任,一定程度上陷入了專業性與權威性的信任危機之中。

      在義務違反與監管缺失的條件下,加上部分美西方國家的自私庇護,日本肆意尋求核污染水排放“一路綠燈”,完全不顧及國內民眾的民主抗議、周邊國家的嚴重關切及人類健康安全利益的根本損害。日本政府的決定是典型的以鄰為壑、貽害眾生的失德、非法決定。

    2023年8月16日,韓國全國漁民會總聯盟的漁民在全羅南道高興郡沿海一帶舉行集會,抗議日本核污染水排海。劉旭 攝

      自然公敵與人類危機

      日本核污染水排放決策過程缺乏國際法合法性與國內法的民主正當性,在國際社會的普遍質疑與國內民眾的強烈抗議下逆勢決策,可謂冒天下之大不韙。部分美西方國家基于霸權利益和盟友關系對日本的決定采取了庇護放縱的立場,是集團政治利益凌駕國際法與人類整體前途的典型表現。這種“群惡化”的損害人類共同利益的亂象,折射出日本“脫亞入歐”之現代化道路的內在道德缺陷與西方式現代化和全球化的霸權自私本性,日本精致功利地模仿和利用了個別西方國家的國際法“雙重標準”與霸道實踐。核污染水排海,污染了公海及周邊國家領海,造成人類健康安全的持久威脅。在未來數十年由排污進程帶來的高度不確定風險及其復雜斗爭中,人類社會將陷入持續性的道德與制度危機之中。

      核污染水排海的具體違法性與危害性是顯著的:

      其一,國際原子能機構評估報告只是技術咨詢報告,是國際專業監管機構的技術援助性質的分析報告,不是具有合法性確認作用的核準報告或許可報告,不能作為排放的合法性依據,也不能豁免日本政府決定引發的任何后果責任。

      其二,評估報告僅基于日本方面指定的議題、數據和樣本進行技術分析,不能作為對核污染水安全性的完全分析與科學評估,其工作程序與標準存在局限性和誤導性,從而導致其證明力十分有限,但日本方面片面夸大和濫用了評估報告的證明力和法律效力。

      其三,日本政府的決策過程沒有合理回應國內民眾及周邊國家的正當關切,對排放決定帶來的潛在、長期、不可逆的風險性缺乏責任心和有力措施,一味地追求以鄰為壑,追求將風險成本和損害轉嫁到人類共同的海洋及其他國家,是對人類社會的環境致害行為,也是對民主、法治、人權與國際法秩序的踐踏行為。

    2023年8月24日,香港島各界聯合會成員到日本駐港領事館位于香港交易廣場的辦事處外集會,強烈反對日本政府將福島核污染水排放入海。李志華 攝

      其四,排污周期長,危害性不可測量和控制,其長期和巨大的環境致害責任將轉化為對日本的道德、政治和法律追責,日本政府及其下一代將面臨又一次的、人類面前的“戰敗”恥辱和責任。

      其五,部分美西方國家在這一決定過程中扮演了極不負責的協同侵害角色,將霸權利益和盟友利益置于人類利益甚至本國國民利益之上,必將有損其所謂對人類社會道德價值與發展前途的代表權與主導權。

      日本排污決定沉重打擊了人類文明進步與全球化共同命運的理想和追求,是一種“自我公敵化”的國際政治敵意行為和國際法上的不法行為。面對來自日本排污過程的各種權益侵害,各國采取反制行動就成為正當和必要的制度選擇,全球治理的危機程度與全球化產業鏈的波動風險將會升高,從而進一步凸顯了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驚濤駭浪”特征與風險性。

    2023年8月24日,日本民眾在位于東京千代田區的東京電力公司總部附近舉行集會,強烈反對日本政府當天啟動福島核污染水排海作業。朱晨曦 攝

      正當反制與秩序重思

      縱觀人類文明史,某種霸權秩序下的集體行為越瘋狂,就越是該秩序走向瓦解與新秩序得以創生的歷史契機。從歷史進步的辯證法來看,絕望之地本身孕育著希望的種子,排污帶來的“至暗時刻”是舊秩序的癌變,卻可能加速新秩序的到來。包括中國在內的國際社會應當承擔這一新秩序所需的道德、斗爭與創制責任。

      中國宣布暫停進口所有的日本水產品,其他一些國家也有跟進限制的措施。這是合法正當的保護本國食品安全與國民健康的法律行動,也是對國際法秩序尊嚴的支持與維護。但也有不少西方國家繼續進口日本水產品,由于轉口貿易的存在,日本水產品是否會經由第三國(地區)流入中國,這是需要嚴格防范的進口風險,需要對產品來源地及流通環節加強執法核查和限制。此外,周邊國家還應共同形成長期的監測監督合作機制,收集環境致害證據,通過國內法與國際法不同渠道展開維權行動,以國際社會的集體行動和法治方式保持對日本的施壓和追責。同時,也應注意日本國內民眾的反對聲音和力量,加強對日本政府及利益集團之私利、陰謀的揭發和批評,支持日本人民的民主問責和監督行動。

    2023年8月12日,韓國民眾在首爾市中心集會,反對日本將福島核污染水排海。劉旭 攝

      近代以來,日本“脫亞入歐”取得了一系列顯著的現代化制度和技術進步,甚至一躍而成為東亞現代強國和國際社會的列強之一,但日本現代化的最終歸屬是軍國主義和法西斯主義,二戰結果給予了它相應的歷史和政治評定。戰后日本全面倒向美國陣營,開展現代化重建,再次走向世界舞臺的強國行列,但日本在國家道德與人類社會責任方面并無切實反思和成長,反而熟練掌握了個別西方國家的霸道邏輯和機會主義,并與之結成更為緊密的利益共同體,試圖與之一起成為永久性的“人類統治者”。

      隨著排污危害性的呈現與波及,全球范圍內一系列貿易限制與反制、產業鏈與供應鏈重組以及全球市場的分裂進程將會加速發生,全球性的環保組織與人權組織也會加速行動。盡管日本政府進行了全力布局和公關,部分美西方國家提供了盟友性質的協同庇護,西方媒體更是可能集體失語,甚至聯合國與國際組織的監管機制也可能因為美西方的干預而失效,但人類社會總是存在良知和正義,總有霸權和陰謀無法覆蓋與控制的人群及區域,面向人類和平發展與共同命運的新秩序將會在史無前例的斗爭中誕生,這是人類文明新形態的光亮與希望所在。(完)

      作者簡介:

      田飛龍,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涉外法治專家,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系法學研究會理事,人民日報海外網智庫特聘專家,北京黨內法規研究會常務理事、澳門城市大學兼職教授等。2012-2023年曾任教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法學院。主要研究方向包括憲法與政治理論、行政法、港澳臺法、涉外法治、民族與共同體法。

       譯有《聯邦制導論》《美國革命的憲法觀》等12部譯著。著有《現代中國的法治之路》《香港政改觀察》《政治憲法的中國之道》《香港新秩序》等8部專著。在《法學評論》《環球法律評論》《政治與法律》《學?!贰赌洗蠓▽W》等核心期刊發表論文數十篇。入選“北京市國家治理青年人才計劃”(2019)。國內知名青年憲法學者、政府事務咨詢專家和公共專欄作家,在海內外學術界、智庫與公共媒體范疇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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