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03日 16:24 來源:中國僑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根據《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華僑本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應當提交回國定居申請表、自愿放棄國外居留資格聲明書、出入境記錄、有效護照或者旅行證及復印件、符合規定的照片、經駐外使領館認證或者公證的華僑在國外的居留證明或者其他可以證明其居留事實的材料和與受理條件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華僑回國定居應當由華僑本人提出申請。華僑本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親自辦理的,可以委托親屬提出申請。親屬代為提出申請回國定居的,還應當提交受托人身份證明、經公證的親屬關系證明和委托書。
經批準回國定居的華僑,持《華僑回國定居證》,在有效期內到擬定居地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度A僑回國定居證》的有效期為簽發之日起六個月,逾期未辦理的,需向受理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華僑回國定居證》。(來源:《僑務政策法規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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