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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進出境旅客通關的規定

        

      (1995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55號發布,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通關”系指進出境旅客向海關申報,海關依法查驗行李物品并辦理進出境物品征稅或免稅驗放手續,或其他有關監管手續之總稱。
        本規定所稱“申報”,系指進出境旅客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規定的義務,對其攜運進出境的行李物品實際情況依法向海關所作的書面申明。
        第三條 按規定應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的進出境旅客通關時,應首先在申報臺前向海關遞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海關規定的其他申報單證,如實申報其所攜運進出境的 行李物品。
        進出境旅客對其攜運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他任何方式或在其他任何時間、地點所作出的申明,海關均不視為申報。
        第四條 申報手續應由旅客本人填寫申報單證向海關辦理,如委托他人辦理,應由本人在申報單證上簽字。接受委托辦理申報手續的代理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對其委托人的各項規定,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旅客向海關申報時,應主動出示本人的有效進出境旅行證件和身份證件,并交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準許有關物品進出境的證明、商業單證及其他必備文件。
        第六條 經海關辦理手續并簽章交由旅客收執的申報單副本或專用申報單證,在有效期內或在海關監管時限內,旅客應妥善保存,并在申請提取分離運輸行李物品或購買征、免稅外匯商品或辦理其他手續時,主動向海關出示。
        第七條 在海關監管場所,海關在通道內設置專用申報臺供旅客辦理有關進出境物品的申報手續。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批準實施雙通道制的海關監管場所,海關設置“申報”通道(又稱“紅色通道”)和“無申報”通道(又稱“綠色通道”)供進出境旅客依本規定選擇。
        第八條 下列進境旅客應向海關申報,并將申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進境手續;
        (一)攜帶需經海關征稅或限量免稅的《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第二、三、四類物品(不含免稅限量內的煙酒)者;
        (二)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國家(地區)再入境簽證的居民旅客攜帶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錄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每種一件范圍者;
        (三)攜帶人民幣現鈔6000元以上,或金銀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四)非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五)居民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以及攜帶物品超出旅客個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圍者;
        (七)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他需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第九條 下列出境旅客應向海關申報,并將申報單證交由海關辦理物品出境手續:
        (一)攜帶進境的照相機、便攜式收錄音機、小型攝影機、手提式攝影機、手提式文字處理機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二)未將應復帶出境物品原物帶出或攜帶進境的暫時免稅物品未辦結海關手續者;
        (三)攜帶外幣、金銀及其制品未取得有關出境許可證明或超出本次進境申報數額者;
        (四)攜帶人民幣現鈔6000元以上者;
        (五)攜帶文物者;
        (六)攜帶貨物、貨樣者;
        (七)攜帶出境物品超出海關規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規定范圍的;
        (八)攜帶中國檢疫法規規定管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須辦理驗放手續的物品者。
        第十條 在實施雙通道制的海關監管場所,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所列旅客應當選擇“申報”通道。
        第十一條 不明海關規定或不知如何選擇通道的旅客,應選擇“申報”通道,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在海關實施雙通道制的監管場所,可選擇“無申報”通道進境或出境。
        第十三條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給予外交、禮遇簽證的進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關給予免驗禮遇的其他旅客,通關時應主動向海關出示本人護照(或其他有效進出境證件)和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旅客進出境時,應遵守本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授權有關海關未實施本規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他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旅客攜帶物品、貨物進出境未按規定向海關申報的,以及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所列旅客未按規定
        選擇通道通關的,海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辦公室法案室《僑務法律法規實用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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