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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系到你的買買買!電子商務法十大新亮點

    2019年01月02日 15:55    來源:新華網

      關系到你的買買買!電子商務法十大新亮點

      新華社杭州1月1日電(記者張璇 吳帥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于1日正式實施,這也是我國電商領域首部綜合性法律。這部關系到億萬消費者“買買買”的法律,將會帶來哪些改變和影響?

      一、將微商、代購、網絡直播納入范疇

      從平臺購物到朋友圈購物,再到直播購物,我們的網購渠道愈來愈多。電子商務法明確,微商、代購、網絡直播也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疇,受該法制約。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二、電商平臺不得刪除消費者評價

      很多消費者明明購買了質量有問題的產品,真實的評價卻在評論區“消失”了。這種情況今后將會改善。電子商務法明確,不得刪除評價。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三、制約大數據殺熟

      互聯網的計算能力強大,它可以根據不同人的購買喜好、習慣,做出“千人千面”的頁面。新法實施后,電商平臺理應推出允許用戶關閉“個性化推薦”的選項。

      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四、禁止“默認勾選”,應顯著提示搭售

      默認同意獲取個人信息、買機票搭個“專車”接送……這樣的消費場景曾無數次上演。這些互聯網平臺的貓膩——“默認勾選”將成為歷史,消費頁面應讓消費者知情,并主動勾選“同意”。

      電子商務法第十九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五、押金退還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

      明示押金退還方式和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規定的押金退還要及時退還……未來,押金退還的程序會更加明確,消費者的權益會得到更好保障。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六、規范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中的難點問題

      新法規范了各類合同訂立與履行的難點問題,包括快遞、支付等各個環節,都有相應的規范。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七條:電子商務當事人訂立和履行合同,適用本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的規定。

      七、平臺不能強制商家“二選一”

      為電商促銷季里獲得更大的流量,有平臺會對商家強制“二選一”,新法下,這一行為被禁止。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因其技術優勢、用戶數量、對相關行業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經營者對該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八、平臺經營者自營應顯著標記

      在天貓、京東等電商平臺上,消費者經常會看到“自營”的標示。今后,這些標記必須更加明顯。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為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九、強化經營者舉證責任

      未來,消費者和商家出現消費紛爭,平臺應積極配合消費者舉證,提供必要的便利來維護消費者權益。

      電子商務法第六十二條: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因電子商務經營者丟失、偽造、篡改、銷毀、隱匿或者拒絕提供前述資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機關無法查明事實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平臺經營者未盡義務應依法擔責

      如若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平臺需要依法擔責。

      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參與采寫: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博士王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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